大队工会与行政签订集体合同

发布日期:2013年04月28日  浏览2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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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为协调大队内部劳动关系,保护职工合法权益,保证经营者的中心地位和职工的主人翁地位,充分 调动两个积极性,促进大队经济的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》和全总十五大精神,大队工会与行政平等协商一致,在充 分酝酿的基础上,经第四届职代会职工代表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审议通过,工会主席何光志同志与队长王祥林同志于2011年4月28日在二九四大队 上海经营管理中心签订集体合同,党委书记帅志宏同志到场监督。
    其间,何光志主席还与王祥林队长签订了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。(刘建琼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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