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管理的规定

发布日期:2013年04月28日  浏览3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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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为培养、造就大队需要的人才,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,增强大队及所属企业竞争力,大队先后出台了《关于在职职工参加硕士学位学习的规定》(队发 〔2006〕教46号)、《关于印发〈2008—2010年二九四大队精神文明建设规划〉的通知》(闽核二九四党〔2008〕24号)、《二九四大队学习 型干部队伍建设实施纲要》(闽核二九四党〔2009〕8号)等文件。这些文件在提高职工队伍素质、改变文化结构和专业知识结构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。为了 进一步做好职工教育工作,现就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等管理规定重新修订如下。
    一、学历教育
   (一)参加学历教育的报名、审批及奖学金标准
    1、凡本队在职职工(含事业身份和企业身份)在征得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,根据单位工作需要,选择与自己从事的专业或岗位对口的专业,填写好《学历教育审批表》,经大队人事、教育部门审核同意,报大队分管教育的领导批准后,可参加学历教育。
    2、本队在职职工(企业身份职工由二级单位根据需要参照标准执行,费用由大队和公司各承担50%)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后,可凭录取 通知书、有关证明材料(证明材料含:学费收据、课程表、考试通知单、成绩单等)和国家教委统一印制并承认的毕业证书到大队教育科报领奖学金(奖学金标准见 附件二)。
    3、凡在2009年12月31日以前毕业的,按队教发〔2000〕28号文件规定执行,2010年1月1日以后毕业的按本规定执行。2009年12月31 日前经大队有关部门审核,大队领导批准入学并已取得国家承认学历,尚未报销学费的,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到大队教育科办理学费报销手续,逾期不予报 销。
   (二)参加脱产(含进修、半脱产)学历教育规定
    1、公派脱产(含进修、半脱产)学习
   (1)职工公派脱产到异地参加大专院校学习,在校学习期间住宿费根据学校住宿标准据实报销(但不得超过大队住宿费标准),不报伙食补贴和市内交通费;往返途中(原则上每学期一趟)差旅费按出差标准执行。参加学习的差旅费、学费原则上待毕业后由教育科核准一次性报销。
   (2)工资按标准执行。
   (3)按同类人员标准的50%享受效益工资及所有生产性福利。
   (4)若学习期满未取得相关学历,上述(1)项之费用全部自理且不享受效益工资。
     2、非公派而本人要求参加学习者,经批准脱产学习期间按以下标准执行:
   (1)停发工资和效益工资,所有费用自理。
   (2)毕业后凭毕业证书等有效证件,享受相应学历标准的奖学金。
   (三)函授、自考等学历教育
    1、经批准(原则上专业对口)参加函授、自考学习期间
   (1)需到异地面授或考试期间的工资待遇,每学期累计在15天(含15天)以内的,视同在岗。累计15天以上的,从第16天起按事假处理。
   (2)面授或考试期间,所有费用自理。
   (3)毕业后凭毕业证书等有效证件,享受相应学历标准的奖学金;
     2、未经批准参加函授、自考学习期间
   (1)需到异地面授或考试期间,按事假处理。
   (2)面授或考试期间,所有费用自理。
   (3)毕业后凭毕业证等有效证件,可享受相应学历标准的奖学金。
    二、岗位培训、职称及技术等级考试
    1、参加岗位培训、职称及技术等级考试(含考试前的集中复习)需征得本单位主要领导同意,经人事、教育部门审核,报大队分管教育的领导批准才能参加。
    2、岗位培训、职称及技术等级考试(含考前的集中复习),在规定期限内(含路途共10天),工资奖金视同在岗,只报销规定的住宿费和长途交通费,不报伙食补贴及市内交通费。
    3、属上级或大队指派岗位培训或单位急需专业的进修和培训,其往返途中差旅费按出差办理。进修和培训期间的住宿费、伙食补贴等,如文件有规定的按文件规定 据实报销;没有明确规定的,住宿费和伙食补贴按出差办理,不报市内交通费。以上费用的报销待取得进修或培训合格证后一次性结算。
    4、为保证学习考试的效果,凡参加同一职务职称、技术等级考试及职称考前复习的,原则上只报销通过后的一次差旅费。
    5、所有自购书籍及职称考试、技术等级的评审、报名费用一概自理。
   三、各单位自办岗位培训班
   为全面提高职工队伍的业务技术水平,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岗位和生产经营实际,举办定期或不定期的岗位培训班。办班前需书面向大队教育科备案,需大队 提供经费支持的,应报大队人事、教育部门审核并经大队分管领导和队长同意后方可办班。培训班结束后,应将学员的学习成绩造册登记,对办班情况进行小结并将 上述材料报大队教育科作为经费列支依据之一。授课教师的费用,外聘教师的课时费按实报销,内部职工授课可适当计发课时补助(每天200元)。
   四、其它规定
    1、科级干部参加硕士研究生学习按队发〔2006〕教46号文执行。一般干部职工和企业身份职工(须在二九四工作满3年以上)参加硕士研究生学习的,需所 在单位书面报告大队教育科,写明参加学习人员的基本情况,现工作岗位和培养方向,由大队教育科提交队长办公会研究确定。同意参加学习的,其费用由个人承担 25%,所在单位承担45%,大队承担30%。否则所有费用由本人或所在单位自理。
    2、职工在取得学历教育毕业证书并享受有关奖学金后,应继续在本队工作五周年以上。不满五周年离队者,所报销的奖学金必须全额退还大队。
    3、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,原队教发〔2000〕教28号文同时停止执行。
    本规定由大队教育科负责解释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○一○年六月九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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